笔趣阁 > 科幻小说 > 神级破案群:我真不是神探啊! > 第34章 窥探者!
    案件研讨办公室!

    警员们讨论着案情,沈庭一边听着,也在破案群里讨论。

    kiko:“老大,我有发现,需要通讯商,还有前几年的移动设备的IMEI码。

    以及各手机商家的销售记录。

    (�7�7�7�0�7�7)”

    IMEI是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。

    和人类身份证号码类似,IMEI就是每部手机的身份证,是唯一的。

    由15位数字组成!

    沈庭:“你要这些做什么?

    这资料量可不少!”

    kiko:“忙着呢!

    没空解释!

    一会你就知道了!

    ヾ(�0�7▽`)ゝ”

    行!

    你管技术你说了算!

    ←_←

    沈庭共享了kiko需要的资料,唐探秦风跟着留言:

    “爆炸轿车行车记录仪,前七天的数据,我粗略看了一遍,依旧没找到嫌疑人。”

    竖锯:“我看现勘找到的炸弹碎片,这炸弹,应该不是新手的作品。

    他对炸弹的构造,应该非常熟悉。

    而爆炸威力这么大,是靠炸药量堆起来的。

    使用的炸药,应该是雷管里拆出来的,民间很常用,不算难找,但普通人也不容易大量获得。

    既能接触到炸药,又掌握了一定的炸弹制作技术,我怀疑从事是从事爆破方面的职业。”

    沈翊:“我的刑侦素描也失败了。

    凶手的身法,很有门道。

    很显然是故意躲着监控。

    凶手要不就踩过点,但我在宾馆前几天的监控里,没有找到凶手的身影。

    那可能有两种情况,凶手生活在宾馆附近,可能还在宾馆里住过。

    因此才对宾馆内外的监控,那么的熟悉。

    或者!

    凶手是专业杀手,对监控有着很高的职业敏感度。”

    这样啊!

    沈庭思索着……

    如果是第一种情况,结合竖锯所说的,凶手可能从事爆破职业。

    也许,凶手在宾馆附近的工地或矿场,工作过?

    “凶手使用的雷管炸药量,既然很多,有没有可能是从工作地点获取的。”

    那丢失的雷管,或许可以作为一个调查方向。

    如果是第二种情况,凶手是专业杀手,就有意思了。

    沈庭想起,那眼睛和手掌组成的凶器和铜牌。

    钱队也说了,二者组成的标志,还涉及其它案子。

    或许,这是凶手的代表性标志?

    “总局那边,倒是还没有告知标志涉及的案件内容。

    保密程度,这么高吗?”

    沈庭被勾起了好奇心,直接使用资料共享,获得了这标志的隐秘资料。

    “咦,果然是个犯罪组织?”

    沈庭快速翻看资料,越看越震惊。

    “这犯罪组织的影响,不小啊!”

    资料显示,这组织涉及案件很多,作案时间非常得长。

    最早可以追溯到十六年前!

    涉及的案子,足有几十起,大多发生在国外,国内零星也有几起。

    这些案子,都没有侦破。

    案发现场,都有眼睛和手掌组成的标志。

    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!

    有的是用受害者的血迹,在墙上或地板上,画出标志。

    有的是在受害者的尸体皮肤上,刻下标志。

    还有的,留下了眼睛和手掌形状的折纸。

    国际刑警推测,这标志背后,应该有一个犯罪组织。

    会承接杀人、案件策划等犯罪工作。

    国际刑警,给这个组织起名“窥探者”!

    对应标志里的眼睛!

    之所以不用手掌作为标志名称,是因为犯罪现场的所有标志,都是眼睛为主导。

    眼睛控制手掌!

    这也是大京调查局,迟迟没有告知钱队“窥探者”信息的原因。

    爆炸案里,在犯罪现场找到的铜牌,是手掌握着眼睛。

    在以前的窥探者案件里,出现过类似的圆牌标志。

    不过,是眼睛在掌背上,眼睛控制手掌。

    另外!

    之前的窥探者案件,除了眼睛和手掌,会出现第三元素。

    也出现过匕首,也是眼睛是刀柄,手掌做护手,但下边的刀刃,是蛇头形态,刀刃是蛇吐出的信子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目前这起爆炸案里出现的铜牌和匕首,和以前的窥探者案,都不一样。

    因此总部不敢随意告知调查组窥探者的信息,害怕干扰调查。

    “总部怀疑,这案子,可能是模仿作案。

    但也拿不准!”

    因为窥探者近几年偃旗息鼓。

    国际刑警曾经怀疑,组织内部,可能出现了问题。

    那这新标志,也许是组织重组后的结果!

    “窥探者这个组织的存在,倒是符合竖锯的第二个推测。

    也许本案的杀手,就来自窥探者?”

    沈庭思索着,kiko忽然留言:

    “老大,我找到徐团结失踪之前,给他打电话的人了!

    (�2�9`�1�1�5�1�1�1�0�7�2�9)”

    ……